收錄資料統計

  • 8847 補償卷宗
  • 972 籍貫
  • 541 審判罪名
  • 488 宣告刑期
  • 207 羈押執行處所
  • 6 補償項目
  • 179 法條
Created with Highcharts 11.4.3台澎金馬55.4%中國大陸44.6%補償44.9%不予補償10.5%補償36.1%不予補償8.5%Highcharts.com
申請補償者8847案,
予以補償(7,160案)及
不予補償(1,687案)省籍比例
Created with Highcharts 11.4.396.3%
Created with Highcharts 11.4.34 5711 191450361199120877401396514741510819261歷年補償卷宗建立數量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Highcharts.com
Created with Highcharts 11.4.300102102442841271972963813943643753243152933002362332241911721521881411571541301231181089282879295916854555543333430212115911862435301101100000受裁判者執行時年齡分布101214161820222426283032343638404244464850525456586062646668707274767880Highcharts.com

「受裁判者」名詞說明

本網站所指受裁判者,除依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》第二條所指「人民在戒嚴解除前,因觸犯內亂罪、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,經判決有罪確定或裁判交付感化教育者」,為統稱補償基金受理案件,亦包含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一可申請給付補償金之情形:

  • 一、於戒嚴時期因參與同一原因事實之行為,部分行為人為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受裁判者,而其他行為人受內亂罪、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以外之有罪判決確定者。
  • 二、於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三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宣告戒嚴前,因觸犯內亂罪、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,經判決有罪確定或裁判交付感化教育者。
  • 三、於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前,因涉嫌觸犯內亂罪、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,遭治安或軍事機關限制人身自由而未經起訴、未經不起訴處分、經不起訴處分、未經裁判或受裁判者。
  • 四、於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三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宣告戒嚴前,在臺灣地區觸犯戰爭罪犯審判條例,遭治安或軍事機關限制人身自由,經判決無罪確定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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