予以補償案件共7160名
8,847 位申請補償者,女性327名,男性8,520名
審判執行年分包含自民國36年至民國80年
羈押執行處所:包含軍法處看守所等207處
予以補償者7160位,籍貫為台澎金馬占54.7%,中國大陸為45.3%
引用「懲治叛亂條例」等法條判刑
本網站所指受裁判者,除依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》第二條所指「人民在戒嚴解除前,因觸犯內亂罪、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,經判決有罪確定或裁判交付感化教育者」,為統稱補償基金受理案件,亦包含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一可申請給付補償金之情形: